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外围买球的app十大平台(青城学院)(以下统称:学院),简称:外围买球的app十大平台(青城学院),英文名:Inner Mongolioa Fengzhou Vocational College(Qingcheng College)学院官网网址。简称限用于学院牌匾、成绩单、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招生广告和简章。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使用办学简称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学院营利性属性,并在学院介绍中标注学院全称。
第三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建设,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院的办学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59号。学院办学地址发生变更前,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并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五条 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院是由重庆利昂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以非国有资产、非捐赠资产出资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院。股东(举办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学院承担责任;学院以其全部资产对学院的债务承担责任。学院享有由股东(举办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七条 学院的业务(办学)范围
(一)办学规模:5000人左右;
(二)办学层次:中等教育、高等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或非学历培训;
(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或成人,学制/学习期限为3学年或5学年;
(四)经营范围:营利性民办高等院校。
(五)学科门类设置:现设有学前教育系、经济服务管理系、医学护理系、信息管理系和畜牧兽医系五个系和中职部,开设学前教育、护理、口腔医学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大数据技术、电子商务、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大数据与会计、高速铁路客运服务、宠物医疗技术等专业。
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学院办学目标、办学水平,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八条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学院成立日期。营业期限:长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九条 学院注册资本为4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学院股东(举办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占比、出资时间为:
股东(举办者) 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时间 | ||
出资数额 | 出资方式 | 出资占比 | ||
重庆利昂教育服务有限公司 | 400 | 货币 | 100% | 2007年12月5日 |
第十一条 学院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举办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学院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举办者)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学院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举办者)和学院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学院申报注销,经学院董事会审核同意予以补发。
第十二条 学院应设置股东(举办者)名册,记载股东(举办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学院应当将股东(举办者)的名称向学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章 股东(举办者)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三条 股东(举办者)按投入学院的资本数额,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制定学院章程,推选首届董事会的组成人员;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举办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依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查阅、复制学院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有权申请查阅会计账簿;
(五)按出资比例依法分取学院办学收益,学院新增资本时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六)学院终止后,依法分取剩余财产;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对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学院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院名下;
(三)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学院债务;
(四)不得抽逃出资,违者应赔偿学院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五)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资金拆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式侵占学院资产,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股东(举办者)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转让股权后,由学院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举办者)名册。学院应当变更或注销原股东(举办者)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举办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学院章程和股东(举办者)名册中有关股东(举办者)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七条 股权转让涉及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院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院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举办者变更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院董事会通过后应当就变更事项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为保障学院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学院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同时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院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
第二十条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院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同一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学院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任职条件限制的,从其规定。学院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监事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或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学院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院利益,不得侵占学院的财产,不得将学院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从事损害学院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学院所有。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学院监事。
第五章 董事会、院长、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
学院董事会成员共7人,由股东(举办者)代表、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院长、党组织负责人依法担任董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民主选举教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共1名),股东(举办者)代表担任董事(共4名)。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权利:
(一)选举、罢免、增补董事;
(二)决定聘任或解聘院长;
(三)决定院长的报酬事项,并根据院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其他副院级干部及其报酬事项;
(四)修改章程;
(五)制定规章制度;
(六)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七)筹集办学经费;
(八)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院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大宗物资采购和处置方案;
(九)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分立、合并、终止、清算(包括清算方案、清算报告)、举办者变更、注册资本变更;
(十一)决定办学地址变更、办学体制变更、办学规模变更、合作办学等事项;
(十二)决定关联交易、资金拆借、对外担保等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院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由股东(举办者)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为 3 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因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辞职、离职、死亡、长期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职的,应及时改选或增补。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由召集人或召集人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院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致使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学院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院长:
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一)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校园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
(三)执行董事会决定;
(四)拟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发展规划;
(六)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解聘副院长、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聘任或解聘包括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内的教职工,实施奖惩;
(八)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院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公民;
(二)一般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三)无犯罪记录,未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未曾担任近 3 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举办者)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不少于 1/3 的教职工代表。学院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举办者)代表1名,教职工代表1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1名。
学院董事、院长、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学院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因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辞职、离职、死亡、长期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职的,应及时改选或增补。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财务;
(二)监督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学院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院章程、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要求纠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八条 学院涉及下列事项,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的;
(二)变更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院长的;
(三)涉及学院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事项的;
(四)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的;
(五)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的;
(六)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七)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
(八)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招生、展览的;
(九)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十)拟对外发布广告宣传的;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依靠教职工民主监督管理学院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工资薪酬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条 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章 党组织建设及其工作机制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党组织,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院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
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院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董事会,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院工作各方面、教育教学全过程;
(三)推动学院发展,参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六)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党支部委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组织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相关工作部门,配备工作人员。党组织负责人应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学院党组织的全面工作,参加学院的董事会、校长办公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会议,对办学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并监督执行。
第八章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
(三)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财会制度及分配方式
第五十条 学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学院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院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
学院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自身的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学院应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
第五十一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发展。
第五十二条 学院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五十三条 学院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发展基金)后所余税后收益,可以依法按照股东(举办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四条 学院合并、分立、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由学院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终止办学的,在报审批机关审批或核准时,应提交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清算方案。
第五十五条 学院合并、分立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进行账务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六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八条 学院终止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依法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连同董事会决议一并报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终止办学手续。
清算组成员由包括学院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 5 人且为奇数。清算组成员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予回避。清算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清理民办学院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清算审计;
(二)制定清算方案及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发布清算公告,书面通知债权人;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五)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六)清缴所欠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款;
(七)处理债权、债务;
(八)处理学院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九)代表学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十)清算结束时提出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学院财务部门应按清算组的要求将会计报表、财务账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等清算相关资料,移交给清算组。
第五十五条 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学院终止时,应及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缴审批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17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学院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第六十二条 学院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 经董事会提议可以修改章程,经董事会 2/3 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章程修正案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四条 学院章程与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盖章签署页)
股东(举办者)签字、捺印(盖章) :
董事签字(捺印):
学院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