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出差住宿标准及补助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09-04

学院各处室:


参照自治区财政厅有关文件,学院对因公出差人员住宿、补助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了二次修订并已经院务委员会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报销办法


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办法,按实际出差天数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按出差天数计发。


第二条  住宿费报销标准


1、正、副院级领导实报实销;


2、其他人员区内出差住宿费按平均每人每天120元、区外出差按平均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报销。当遇到单数或有异性人员一起出差而无法共居一室的,可单独住宿一个标准间,财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报销。


3、因招生期间正值旅游旺季,故与招生有关人员的住宿标准可上浮10%。


4、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无有效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条  交通费标准


1、除派车外,出差人员以乘坐公路和铁路交通工具为主,但当机票价格等于或低于上述交通工具时,亦可乘坐飞机。任务紧急或路程较远,经院长、分管院长、财务总监批准,可乘坐飞机经济舱。


2、乘坐火车的,从晚上八时至次日早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12小时以上的,院长、副院长可购软席卧票,其他人员可购硬席卧票。


3、乘坐火车符合购相应卧铺而乘坐硬座的,以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4、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舱位(统舱)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按30元发给补助费。


5、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机场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四条  伙食补助


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其标准为:区内,正、副院级每人每天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50元;区外,正、副院级每人每天1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80元;正、副院级或正、副处级外出有招待费开支的,扣除当天的补助外发放。


第五条  公杂费


1、正、副院级实报实销。


2、其他人员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区内每人每天20元,区外每人每天30元,主要用于补助出差地的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六条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1、 到外省市参加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如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其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公杂费,凭会议主办单位开具的收据、发票等报销,在途 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学院按本规定报销。如会议不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按本规定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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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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