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实习是高等学院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毕业生走向社会和上岗前提高全面素质的必经阶段。为了加强对买球学生毕业实习的管理,全面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实习的目的是:通过接触实际、了解社会,使学生对本专业的专业生产和设计、研究课题等建立感性认识;使学生巩固所学理论知识,掌握基本的专业实践知识和操作技能,培养动手能力;开阔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劳动观念,培养学生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今后走向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三条 毕业实习实行院系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毕业实习工作规划和规定的制订、检查评估及重大问题的处理;各系具体负责制定各专业毕业实习的计划和任务,负责各专业毕业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实习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协调全院毕业实习工作;制订学院工作的规章制度;负责审核各系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分配或组队计划;督促、帮助做好实习准备工作;组织实习检查;组织实习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审核实习经费的分配和管理;协调各系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处理各种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系在每次实习前应成立实习领导小组,由系负责人、指导教师、系学工办负责人等组成,系主任担任小组长,全面负责实习工作,其余各人分管实习有关工作。各系应妥善安排指导教师,确保实习质量。
第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以专业课教师为主,基础课教师配合参加;若指导教师不足,有一定管理经验的教师可配合指导实习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 实习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组织制订实习大纲;组织制订当年毕业实习计划。实习计划的内容包括:毕业实习的目的与要求;实习的组织领导;实习时间的安排;实习地点的安排;实习内容;实习的方法与步骤;实习纪律;实习总结与考核等。毕业实习前,要将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发给学生。
2. 组织实施实习计划(确定指导教师,选择实习地点,学生的分组和实习过程的管理等)。
3. 负责实习经费的安排与开支的审核。
4. 检查实习的进展情况,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5. 组织实习的考核和交流,负责制定实习成绩的评定标准。
6. 组织学生实习成绩的上报和归档,做好实习总结。
第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1. 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状况;了解和处理实习中的业务和生活问题,定期向学院及实习单位汇报。
2. 执行毕业实习计划,做好实习前有关准备工作。
3. 认真指导学生实习,严格遵守实习纪律。
4. 组织学生做好毕业实习总结报告、专题总结和小组鉴定,批阅实习报告,评定实习成绩并写出书面评语。
5. 毕业实习结束后,负责实习工作的书面总结并向学院报告。
第九条 实习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 了解并熟悉实习单位的人员、设备、生产等情况,检查和落实实习单位接纳实习生的后勤准备工作。落实经费、用品、交通、安全等问题。
2. 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使学生明确实习目的、内容、要求等。
3.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学习有关文件,宣布实习纪律等。
第三章 实习安排
第十条 毕业实习的时间一般安排在第五,六学期,实习周数为27周(医学类专业40周)。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书面报教务处另作安排。
第十一条 毕业实习的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1. 集中实习:由各系统一联系实习单位,由指导教师带队,集中进行。
2. 学生自主实习:学院允许部分学生自己联系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实习点,以加强实习的针对性。
3. 指导教师联系实习:由各系的指导教师联系实习单位。
4. 委托实习:在实习条件较好、指导力量较强的情况下,可委托实习单位全面指导,但应派教师巡回指导,协助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和技术指导。
5. 与科研项目结合进行实习:对经费比较充足、又能够完成实习目标的科研项目,可以将实习任务与科研项目结合起来,由课题负责人指导,同时保证学生有一定的时间在生产第一线实习。
第四章 实习单位
第十二条 选择实习地点以能基本满足教学要求和就近,就地为原则。实习单位应选择较好的实习环境,领导重视,对实习热情支持;选择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较高、技术力量较强、生产任务较饱满的企、事业单位。各系在确定实习地点和单位时,应事先进行认真地调查和论证。
第十三条 各系应做好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做好规划,逐步建立和巩固长期、稳定的校内外实习基地。
第五章 实习生纪律
第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爱护劳动工具、仪器设备,维护社会安定和实习教学秩序;注意安全。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无故不参加毕业实习,如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实习者,须先经学院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实习过程中,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有事须向指导教师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队。
第十七条 实习生要做好实习日记,详细记录实习内容、体会或收获,并主动送指导教师批阅。
第十八条 实习生应按教学计划规定参加全部实习活动。实习期间要严肃认真、刻苦钻研,克服困难,团结互助,争取优异成绩。
第十九条 凡不参加毕业实习的时间超过毕业实习规定时间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毕业实习成绩,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六章 实习成绩考核
第二十条 毕业实习成绩考核采取考查方式。考查采用等级制,设五等,分别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根据实习生的实习、实习表现、实习报告等几个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定其实习成绩。评分标准如下:
1. 优: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地总结,实习表现突出,能运用所学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
2. 良: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地总结,实习表现比较突出,基本上能运用所学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
3. 中: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内容正确。
4. 及格:基本上达到实习计划中的规定要求,实习报告内容正确。
5. 不及格:未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表现差,实习报告马虎,并有明显错误。
第二十一条 实习结束后,实习生先做自我鉴定,经实习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然后由指导教师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综合其在实习中各方面的表现根据第二十条评分标准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二十二条 无故不参加实习或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毕业。专业实习不及格,由系负责在假期安排毕业实习,仍不合格不再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