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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围买球的app十大平台学生考试违规处理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25-12-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外围买球的app十大平台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学生的期中考试、期末考试、补考等学院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全院考试的组织、监督、管理和具体实施等工作,同时依据本条例对学生的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试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成绩判为零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籍、资料、笔记本等纸质材料及手机、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或没有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指定的座位上参加考试的,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3.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或自带草稿纸的;

4. 开始考试20分钟后强行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或开考30分钟内,强行交卷离场的;

5. 在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打暗号或做手势的;

6.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准考证 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7. 在考场内外喧哗,交卷后逗留考场附近高声谈论与考试内容相关问题的,或实 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8. 未到开始考试时间作答,或考试结束后继续作答的;

9. 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考试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成绩判为零分,并给予记过处分: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和电子设备(按考试要求允许使用的除外)、通讯工具带至考场参加考试的;

1. 事先将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材料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上;

2.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或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3. 伪造、涂改学生证、准考证等证件或使用假身份证的;

4.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5. 考试时因特殊原因经允许暂时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6. 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7. 交换考试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 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第六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 偷窃考试试卷的;

2.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 组织团伙作弊的;

4. 使用贿赂或威胁手段要求老师提高分数或要求监考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5.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威胁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 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如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 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安全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十分恶劣的;若触犯国家法律, 则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 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注意收集证据材料,如实填写《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考试结束后,将《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教务处。

第八条 教务处根据考生违纪作弊的事实,及时给出处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核 批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院务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决定,由学院以正式文件公布,并及时通知考生本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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