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务 招 待 费 管 理 办 法
(草案)
为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学院各项教学、管理行为,提倡勤俭建院,杜绝铺张浪费,现将学院有关公务招待活动的管理权限、招待标准、就餐地点、审核报销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管理权限
1、学院的公务招待由院长统一审批。学院实行招待金额、陪餐人员及陪餐人数事前控制和审批制度。
2、各部门在发生招待前,均需填写《公务招待审批单》,分送主管院长、院长签批。
(1)、学院一级的对外公务招待由学院办公室负责,院长审批;
(2)、各处、系、部的对外公务招待,由本部门负责,由主管院长签字,院长审批;
3、凡未经审批的招待费,学院不予报销。
4、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提前审批的,须电话请示,否则不予报销。
二、招待标准
本着节约经费、严禁铺张的原则,公务招待费标准和陪餐人数应严格掌控。
1、学院一级的公务招待标准为人均 100 元以内。
2、各处、系、部的公务招待标准为人均50 元以内。
3、以上标准均含烟、酒、水等(包括学院提供的酒水)。
4、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无关人员不准陪餐。
5、招待标准一经确定,超标部分由经手人自行负责。
6、特殊情况可不受本标准限制。
7、严禁各处、系、部以加班、开会、值班等名义用公款安排就餐。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的,必须安排的加班按每人每餐10 元给予补助。
三、审核报销
1、报销公务招待费时,须出具《公务招待审批单》和就餐饭店的餐饮发票(餐饮发票须加盖就餐单位印章,否则视为无效),呈送主管院长、院长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2、金额在500元以上的招待费,原则上使用支票支付。
四、执行
1、各相关单位、相关人员在公务招待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任何人无权违反;
2、各单位的公务招待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财务处有权拒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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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