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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围买球的app十大平台考试工作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5-12-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学质量,客观、准确地反映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严肃考纪,规范考试程序,树立良好的学风和考风,使全院学生考试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考试文件精神,结合买球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既是检查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重要措施,也是对教师教学活动效果进行检查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总结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查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考试工作指买球组织在籍学生参加的各类考核管理工作。考试工作包括确定考试方式、命题、试卷印制及管理、考场安排、考试时间安排,考试组织、监考、考场巡视与督察、评卷、成绩登记和认定、评卷复查、成绩分析、成绩查询等环节。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必须严格管理,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参与考试工作各环节的教师、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督导人员的工作表现纳入岗位职责年终考核。

第四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评价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试,实习、实验、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

第五条 凡买球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

第二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 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直接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七条 考试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是:领导和组织全院的考试工作;审查、批准或撤销学院考试工作的有关章程;处理解决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级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

1. 学院主管教学领导考务会。部署考试工作的安排、措施和要求。

2. 学生考前教育动员会。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考风、考纪教育上升到诚信的高度来认识,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的警示,教育学生端正考试态度,模范遵守考试纪律,消除考试作弊动机,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格。

3. 教务处组织召开辅导员和监考人员会。传达学院考试工作的精神,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班级考场布置、管理,监考人员纪律、职责以及对具体监考人员的工作要求等。

第九条 期末考试期间,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须到考场巡视检查。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十条 考试时间

1. 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末考试在学期最后一周进行。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因特殊情况确实需提前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系(部)、教务处、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存档并组织印刷试卷。

2. 笔试时间不少于90分钟,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考试时间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系(部)、教务处、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存档。

3. 考试日程经教务处统一安排后确定。考试日程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日程的,应至少提前两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考试安排

1. 以教学班为单位按考生单人隔位就座的原则,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场。考场、座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2. 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所有考试课均需要参加笔试,原则上按学号安排座位次序,考试需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监考教师原则上由学院辅导员与教学相关的行政人员及各教学系(部)主任担任。考察课可由任课教师随堂进行。

第十二条 监考

1. 所有考试都要安排监考人员监考,每个考场原则上不得超过40人,需要安排2人监考。

2. 监考人员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一周,确定监考人员名单及监考安排表。

3. 学院各级领导在考试期间进行巡视。

4. 监考人员和巡视人员必须佩戴监考和巡视证,无证者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三条 试卷管理

1.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

2. 试题和试卷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按学院统一样式进行规范。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经命题教师、教务处考务人员排版核对后由考务人员将试题样卷送文印室印刷。

3. 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露试题现象,要迅速采取应对措施,更换试卷,同时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4. 评阅后的学生答卷不发学生本人,统一上交教务处,并由教务处组织教师进行装订存入卷库,存期6年。

5. 教务处对评阅过的学生答卷进行抽查,了解命题、答卷及评卷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如任课教师存在评阅马虎、不按标准答案评阅试卷,应扣除本次判卷费用,并不再续聘。

第四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十四条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交作业、作品、口试等。必修课原则上采取闭卷考试,其他课程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方式,并上报教务处。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备注栏内注明。

第十五条 考试命题

1. 考试命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认真研究命题范围、重点和难点,提高命题的科学性,拟定难度、广度和分量适中的试题。命题内容包含三个层次,呈现递进等级关系。第一层次考查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基本技能的学习和掌握情况;第二层次考查学生运用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三层次评价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举一反三、融会贯通的能力;创新的思想、见解;创造性的思考问题的方法),第三层次考试命题内容不低于总内容的20%。

2. 所有考试课程必须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同一课程由多名教师任教的,应集体参与试卷的命题工作,学习同一课程的学生无特殊原因应采用同一试卷考试。

3. 各门课程必须准备A、B两套试题,包括答案一并上报教务处。

4. 任课教师必须根据教务处的通知提交试题,试题需要按照教务处的要求命题,要求格式、字体准确无误,图形清晰,答案准确,并按考试通知将电子试卷发至指定邮箱,为保证试题的保密性教务处不接收任何纸质试卷或由他人代交的试卷。

5. 维护考试命题工作的严肃性。教师必须以十分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考试命题工作。对责任心不强,教职人员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泄露考试内容,或因试卷未准备好或命题出现严重失误或错误致使考试无法进行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并根据《教学事故处罚条例》做出严肃处理。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六条 成绩等级。所有课程(包括实验、社会调查、军事理论)成绩均实行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线。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后,再转换为百分制计分上报教务处,即优为90分及以上、良为80~89分、中为70~79分、及格为60~69分、不及格为60分以下。

第十七条 成绩评定

1. 每门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出勤、提问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

2. 同一门课程所占考生的成绩统计结果应分布合理,呈正态分布,原则上85分以上占考试人数的25%左右,60~69分占考试人数的20%左右,60分以下应有1%~10%。

3. 平时成绩应在期末考试之前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予以评定。任课教师在本课程期末考试结束后,应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及时评阅考试试卷。评卷前,应制定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评卷教师应结合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情况,综合评定该门课程的学习成绩。综合评定的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门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生综合能力。

第十八条 成绩记载。课程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和总评成绩分别登记在《教学工作手册》中的相应栏中,同时任课教师应将学生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和总评成绩填写在《成绩报告单》,任课教师签名,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字迹工整,无错别字,于考试结束后三天内上报教务处,成绩的登记必须准确,不得随意更改,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动任课教师需在改动处签字。

第十九条 成绩分析。教师应对学生学习课程情况和课程成绩进行简要综合分析,并填写《成绩报告单》和《教学工作手册》的相应栏目。

第二十条 成绩档案管理

教务处将《成绩报告单》和《教学工作手册》收集汇总,由考务人员专人永久保存;将试卷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后存放6年。

第二十一条 成绩录入。教务干事须在全院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完成课程综合成绩的录入工作。成绩录入后,要认真核对,对错录漏录成绩情况及时予以修正。

第二十二条  成绩查询与更正

1. 学生成绩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后2周内由教务处下发至各班级辅导员。

2. 学生成绩及其排名可作为学生评奖评优、推荐就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3. 查阅原始成绩档案必须履行严格审批程序。学生对考试成绩若有异议,可要求审查试卷。查卷要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查卷申请表》,经所在系(部)、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核查试卷。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

4. 经复查试卷,确系教师评卷有误者,须更正成绩,由教务处领导审批后,由任课教师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签字,修正录入。

第二十三条 成绩数据库的封存。学期课程成绩经修正录入核对无误后,由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严密封存,任何人无权改动,否则,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试不及格、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情况下的课程成绩,按《外围买球的app十大平台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监考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对考场纪律负有直接责任,必须恪尽职守,从爱护学生的角度出发,维护考试的公正公平,坚决消除容易产生作弊的条件,及时纠正考场不规范行为,努力杜绝作弊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要预先做好相关考试准备工作,了解应考人数并备好充足试卷,按考试安排要求提前10分钟到场。开考前向学生宣读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学生将带入考场的包、讲义、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检查学生按学号隔位就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开考准时发卷,考试结束,现场认真清点考卷。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仔细核对考生有效证件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迟到30分钟以上的学生,以旷考论处,不再允许进入考场。监考人员有权随时调整考生座位。若有现场不规范现象,应及时正面劝告和纠正,劝告无效者,监考人员有权令其退出考场。若发现违纪和作弊行为,要现场认定并缴存作弊物证。监考人员要特别注意维护考试结束时的考场秩序和纪律。考试结束后须如实填写《考场登记表》,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教学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和秩序。考试进行期间,对履行职责不认真(如看书看报、聊天、接打移动电话、擅离职守、作弊条件不认真消除、不规范行为不认真纠正、违纪作弊行为制止不力、考场记录不真实、给个别学生暗示答案等)的监考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九条   考试资格审查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分数。各系、部应对参加考试的学生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以下学生不具备考试资格:

1. 休学、停学者。

2. 无故旷课达到50学时者,辅导员/班主任可申请并填写《取消考试资格申请表》,经教学系(部)、教务处、分管院长签字后上交教务处存档,该生不得参加该学期的期末考试。

3. 平时欠交作业(包括习题、试验报告)、缺做实验次数达到某课程作业、实验总次数三分之一者。

第三十条  考生须按规定考试时间提前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按学号顺序单人隔位就座(考生不得随意组合就座),将学生证或身份证放在桌面,凡遗失学生证(或身份证)者须由院(系)开具证明,并注明学号,无有效证件(或证明)者不准参加考试。考试一小时后,方可交卷出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再允许返回考场继续答卷,其试卷作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禁止在考场附近喧哗。与考试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考场。

第三十一条  考生参加考试不得自带纸张,试题纸、答卷纸、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允许带出考场。提前答完卷的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场;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考生应自觉遵守交卷秩序。

第三十二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考生不准将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词典、计算器等物品带入考场,已经带入者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如该考场有2/3学生违反此项规定,该考场的考试无效。某些考试科目经主考教师允许方可使用普通计算器。

第三十三条 考生要认真遵守考场规则,在规定时间内诚实独立完成答卷。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本条例相应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院通报。

第三十四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须在考试前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需附医院证明)并填写《缓考课程申请表》,经辅导员、教学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在考试过程中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经监考人员同意后,可赴医院就医,凭当日医疗证明办理缓考手续。无特殊原因,开考后递交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成绩计为零分。

第八章 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考场不规范行为,监考人员须及时劝告和纠正:

1. 未按考场规则按学号单人隔位就座。

2. 将书包、资料、笔记、纸张、手机、电子设备、计算器等携带入座;

3. 考试中东张西望。

4. 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

5. 宣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卷或不在座位等待收卷而随意走动。

6. 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

第三十六条 下列行为视为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计:

1. 第三十五条第1—6款之任一种行为经劝告无效。

2. 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座位调整。

3. 考试中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

4. 用各种示意或动作相互传递考试信息的行为双方。

5. 为他人获取考试信息提供方便,包括将答卷或草稿纸有意移向邻座或向后排竖起;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时不加阻止。

第三十七条 考试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视为具备考试作弊的主观故意,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

1. 以各种载体(包括书籍、笔记、讲义,工具书、复习提纲、纸条、桌面、身体、手机、电子存储器等)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

2. 以各种形式传接具有考试信息载体(如答卷、草纸、纸条等)的行为双方。

3. 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

4. 被允许暂离考场(如去卫生间)期间以各种方式获取考试信息。

第三十八条 考试过程中的下列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 组织作弊者。

3. 考试再次作弊者。

4.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三十九条 通过各种方式和不正当手段要求教师提分、加分和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

第四十条 考试后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修改、补答或替换待评卷,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考试后发现作弊行为(如雷同卷),视情节,依据第三十六条或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有抄袭剽窃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况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十二条 参与命题、试卷印制及管理、考试安排、考试组织、监考、考试巡视与督察、评卷、成绩登记或认定、评卷复查、成绩校正等各环节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教师参与的作弊行为,提交学院立案调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违纪和作弊处分程序

第四十三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现场认定的事实为依据。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如实记录在《考场登记表》或写成书面材料,签名后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交教务处。

巡考人员若发现考试违纪作弊,须立即向考场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须在《考场登记表》上签名。

教师在评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须及时连同物证向教务处书面报告。

第四十四条 违纪作弊事实记录和相关材料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对违纪作弊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院长审批,向全院通报。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隐瞒不报的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章  考试巡视与督察

第四十六条 期末考试期间,学院成立巡视组,在学院考试领导小组领导下行使巡视和督察职能。

第四十七条 巡视组由学院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督察组负责督促检查各考场组织安排和考风考纪等情况,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具有下列临时处置权:

1. 对未按学院规定要求安排的考场、违反考场规则进行的考试,有权进行调整。

2. 对未按学院规定要求安排监考教师的单位、对违反监考人员守则的监考老师,有权纠正。

3.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执行考试纪律。

4. 对秩序混乱的考场,对不到规定考试时间一半有90%以上考生完成答卷的考场,有权宣布考试无效。

第十一章 补考

第四十八条 补考范围。所有在校学生,凡期末考试不及格的课程组织补考,办理课程缓考手续的学生也需要参加补考。

第四十九条 补考时间。补考工作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后进行。

第五十条 补考管理办法:

1. 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教务处应及时将课程不及格人数及名单通报辅导员。

2. 在进行补考的前一周应下发关于补考的通知。通知内容主要包括考试时间、考场安排、成绩确认、各班级成绩单等。

3. 教务处根据补考名单统一组织考试,安排考场,并编排监考教师名单。具体考试安排与期末考试有关条款一致。

4. 补考试卷采用期末考试上交的B卷,并进行重新排版印刷。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在考试中认真负责、大胆管理、敢于查作弊、表现突出的教师和管理干部给予表扬,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十二条 处分

1. 对不能有效控制考场秩序,致使考试纪律混乱或对本考场出现的作弊行为不予查处,而由巡视组查获的监考老师,给予通报批评。

2. 对为作弊学生开脱、说情或庇护的干部和教师通报批评。

3.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题,否则一经查实,除按教学事故处理外,视情节报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4. 主、监考教师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教务处要及时安排其他监考教师。对监考人员因脱岗、无故缺席或其他原因,致使考试无法顺利进行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将在全院通报批评。

5. 对考前不清场的监考教师,一经发现,在全院通报批评。

6. 评卷教师任意增加、克扣成绩,一经查实,按教学事故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学院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对教学管理干部和其他人员篡改成绩,弄虚作假,帮助学生作弊的,一经发现除报有关部门给予处分外,视情节学院有权调离相应工作岗位直至解聘。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买球组织的在籍学生参加的各类考核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以往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者,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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