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教学管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保证课堂教学效果,对教师课堂教学实行三级听课检查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院领导及教务处相关人员听课制
分管教学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其他院级领导结合实际深入课堂进行听课,教务处相关人员不少于6次。
其职能是:
1.深入课堂、实验室、实习现场等教学第一线,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进行了解。
2.了解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和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督促教师改进教学方法、充实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效果。
4.参与教学检查、教学改革等相关教学活动,为学院教学改革提出建设性、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教学系(部)领导及教研室主任听课制
各教学系(部)主管教学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4次,教研室主任由院系(部)确定听课时数,原则上不少于4次。
其职能是:
1.全面了解本单位课堂教学状况,推广教学改革成果,培养和提高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
2.了解教学进度的落实情况,掌握教学动态。
三、校内任课教师听课制
各校内任课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4次。
其职能是:任课教师之间相互学习、相互提高。
四、新进教师听课制度
各教学系(部)新进任课教师且高校教学经历不满三年的教师所任课程均列入听课范围。
实行两级听课制,以随机、随堂方式进行,课前无需通知授课教师本人,根据授课质量决定是否予以聘用。
各教学系(部)教研室需对本系部所聘任新教师的课程于开课一周内安排一次听课、评课。
教务处组织相关老师对各教学系(部)新任课教师的课程安排一次听课、评课。
五、听课要求
1.遵守听课纪律,尊重教师劳动。
(1)上课铃响后不得进入教室。
(2)听课者在课堂上不得交谈议论或找学生询问,不得随便在课堂上走动,不得提前离开教室不得抽烟,不得接听移动电话。
(3)听课者认真观察,仔细听课,勤思考、勤记录。
2.听课人员所听课程除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及期中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以外,其余均由本人选定,实行不定期随机抽查听课,事先不通知被听课教师。院级领导听课对象要以听课安排表中规定的教学系(部)教师为主;教学系(部)主任、教研室主任听课对象以本教学系(部)、教研室教师为主。听课时间由本人根据工作情况自定。
3.听课过程中,应认真填写《听课记录本》,并对听课情况进行认真、详实记录。
4.听课领导听课后对被听课教师教学情况的基本评价及意见和建议须及时反馈给被听课教师,被听课教师需在听课建议一栏签字。
5.听课人员在听课时主要对教师的教学态度、备课情况、基本教学环节的掌握、教学方法的运用和课堂气氛的控制等作出评价和分析;教研室主任在听课时除上述内容外,还应着重对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大纲的贯彻等做出评价和分析。
6.教务处在听课中发现问题反馈教学系(部),由教学系(部)当面反馈任课教师,要求任课教师及时整改,并进行二次听课,教学效果仍不佳者考虑不予聘用。
六、听课情况运用
把听课情况列入干部、教师年终考核的内容,听课记录作为考查的依据。